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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记者从市人民银行获悉,为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1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能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能超过1000元。
网络上使用有限制。即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以下三种情形例外:缴纳公共事业费;在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据悉,不允许预付卡广泛应用网络,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风险管理难度较大。
此外,办法对发卡机构义务、预付卡充值和赎回等也均作了详细规定。譬如,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等。
据了解,为加强预付卡监管,去年商务部、监察部等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小额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预付卡在生活中广泛应用。正在世纪联华超市市府大道店购买水果的张先生说自己身上就有一张,是生日时单位发的,不记名1年期。现在时间快到了,不能退钱,他就赶紧消费。下月起,“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规定执行后,他说以后有卡就不用急着花了。
“我认为,这次规定还不够严格。”在机关工作的林先生表示,每到年底,购买、赠送预付卡的人就会多起来。不管送卡人出于何种目的,这容易滋生腐败。此次新规虽加大了对购卡人监管力度,但对持卡人、用卡人监管力度还不够大,有些规定甚至可以规避。建议将来实名制能贯穿预付卡管理整个环节。
本报记者叶晨阳
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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