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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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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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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原告代 理 词
审判长、陪审员:
经过法庭调查,原告提交的4组17份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诉请的关联性可以得到确认。
原告认为;被告是一个国徽高悬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答辨,竟与仅用千元贿赂曹XX,用己死人曹宝顺之名签字、占死人曹宝顺之房产,领死人之曹宝顺补偿款的,诈骗人澄粮退休职工郏XX同气连枝。使用“答非所求”的花招。故意玩6个提交,6个漏落的不择手段。想把原告当傻瓜走程序,蒙混欺法。
其6个提交6个漏落的事实是:
1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上,故意提交与本案无关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而故意漏落与其法定职责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2在司法鉴定上,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财政纪律,替诈骗人委托送检死人印章,而故意不把原告提供的<2011年11月17日章郏合作制作的指路便条>,做笔迹司法鉴定,包庇章XX与郏XX,互相勾结的犯罪行为?
3在公证文书提交上,故意违反证据规定,仅出示2003年1月19日和2003年1月21日作的,浙黄证字无号的二件废件应付。而故意隐匿本案相关的《2003年1月19日》、《2003年1月21日》、《2005年11月29日》、《2009年8月7日》、《2009年9月16日》的五件公证档案:
4在履行法定职责上,故意不责令永宁公证处,对郏某用千元贿赂曹XX,在假造协议作中人,用曹宝顺死后签字的,《2005年11月29日的安置协议》作出《变更意见书》:
5在履行法定职责上,故意不核查原告要求对章XX等人,在<2005,11,29>,<2009,8.7>,<2009,9,16>的三宗玩忽职守行为的查处,而故意用失效待纠的,且由郏某用向房管处和自已保管的三份判决应付?
6在应诉程序上,故意不履行《行诉法第32条43条》,《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行诉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1条、第19条》的应诉规定,随心所欲:扣发副本、漏落材料、不列证据来源、违期补交材料。把法定程序搞乱。
现分五项呈述剖释,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供合议庭在法庭辨论中参考:
一 被告辨称:2012年2月27日作出《关于曹相光、张奋来信的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
1原告依据被告的法定职责,1月4日用《行政申请书》向被告寄交,要求履行五项职责。
2被告主体是行政机关, 被告辨称,不属于行政行为。难道是民事行为不成。
证实被告答辨自欺欺人的。
二 被告辨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1 两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归纳成一句话,养父曹宝顺被拆迁房产,被郏某无偿诈骗,与章某合谋酿成,[2007]黄民一初字第1682号本案之源。章某属被告监督。原告请求被告保护,而被告刻意掩盖,法院以此条款受理並无不妥。
2两原告作为养父的法定继任人,主张权利主体完全适格。
3希望被告学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一条和第五项明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柜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是枉法朦人的。
三 被告辨称:鉴于涉案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主体适格,原告认为:被告这句话作辨词,自圆其说,既无知又荒唐。
难道好人就不生病?难道公证处及章某就不腐败?
四 被告辨称:在公证业务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涉案的拆迁安置有关委托书、合议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等佐证。
原告用以下7点,戮穿被告是欲盖弥彰颍倒黑白。从举证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故意与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向背的:
1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一项:是依职责核查2005年11月29日,章XX在郏XX[何XX]冒用曹宝顺签订的<西北片签字(2001)第3035一1号>《黄岩城区西北片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骗去西街小区9号楼2单元403室99,99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安置补偿款51435.35元、其他补偿款23500元,故意失职予以纠正。有证据证实作过核查?到反隐匿此档案?
2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二项:是依职责核查2009年8月7日,郏XX冒用曹宝顺骗去,编号:017,的《西北片(一期)住改营安置凭证》,侵占西街小区孟家巷36号一层建筑面积38.79平米过程中,章XX故意失职予以纠正。有证据证实作过核查吗?到反隐匿此档案?
3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三项:是核查2009年9月16日郏XX冒用曹宝顺骗去,编号:017,的《西北片(一期)住改营安置凭证》,侵占西江新村小区唐元路128一12号一层建筑面积33.87平米过程中,章XX故意失职予以纠正。有证据证实作过核查?到反隐匿此档案?
4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四项:是依职责责令永宁公证处,限时作出《变更意见书》。有证据证实作过责令?
5原告1月4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第五项:是依职责核查章XX正荣有否涉及“合谋”侵吞曹宝顺折迂资产。有证据证实查过?
6被告答辨证据清单中所列的1一9件证据,无一件与本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合法证据。
被告用下游的枉法裁判,“自证”合法。
这就显现:被告己与郏某、章某、徐某等人,合穿一条裤子,同盖一条被子。
原告从2011年8月,从黄岩法院民事枉法栽判人,滥权不纠人,匿藏4年的案卷中,得知真相就使回马枪法,反攻追源砍链破伞。此次被告妄图阻堵,欲盖弥彰。
7被告的答辨,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妄图“金蝉脱壳”,忽悠法律。
总之原告认为:被告答辨是故意违反《行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掩盖自身不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故原告建议:法院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将此件,移送区监察机关或人事机关,追究被告法定代表人、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玩忽职守”行政责任。
最后2点意见:
1经过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9件证据,均与原告的诉求无关。后补的鉴定,是被告对本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真实表示。
被告提供的公证法条企图自保,故意错导。
证实被告为掩护章某等不法行为,故意柜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份,请法庭确认。
2判令依职责核查章XX等公证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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