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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22年官河古道这个大型城市景观项目完成后,作为附近老小区居民,收益颇多,沿着护城河的滨河绿道让我们有了更近的休闲散步空间,环境也更好了。
但是城市慢行绿道这个新概念,一直未能真正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设计里。导致出现交通责任认定时,双方各占各的理 。
交通事故发生如下:
时间:8月23日下午四点多,地点:东城街道书香苑小区外东侧、毗邻东官河绿道上,此段绿道两端都有石墩拦截,路边有标有官河古道的景观告示牌,路一侧为靠近水面的栏杆,另一侧是绿化和休闲座椅和亭子。平时附近居民都会在这里散步乘凉休闲。那天下午我父母亲带着两岁孩子在此绿道上自南向北骑行四轮自行车,视频监控显示我父亲全程手扶在孩子身后,母亲在另一侧跟着,不存在监护不力放任孩子冲撞的行为。而幼童突然发生车身倾斜,但未摔至地面时,被迎面而来的电动车剐蹭到,车辆停止时,孩童头部位于车底下。经诊断,最大的伤口是额部2cm不规则裂伤,还有其他面部几处小的擦伤淤青。
我们作为长期生活在这附近的居民,一直把这段绿道作为日常散步良地,由于路面开阔,地面石板平整,两端有石墩拦截车辆,非常多老年人小孩在此散步。而同时由于路况“太好了”没有交警监管,石墩被人移动间距大,除了自行车以外,非常多的电动车小三轮都喜欢从此处抄近路。因为河的另一边挨着环城东路,非机动车道相对来说狭窄,车流更多。肇事者自己承认当时觉得走这边更省时省力。
我认为交通发生地段属于滨河绿道,本身这段路,一侧有休闲座椅,地面上没有任何交通车道标识,两侧通道出入口均设有石墩即是禁止除人和人力自行车以外的车通过的标志。而并非和河对岸的滨河市政道路一样划分了明确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或者而河对岸马路上有明显的非机动车道标志。我父母带着孩子在这里骑行四轮自行车的行为没有问题,而且孩子车辆发生倾斜是监护人无法预料的正常情况。电动车闯入本不该行车的道路,在我女儿车身倾斜发生时正巧快速通过,才造成我家孩子额头裂伤,并非磕伤摔伤,是确诊的撕裂伤。
9月7日在北城街道翔光路直属二大队处理调解时,我们提出仅需对方赔偿孩子在整形外科缝的美容针费用2200多元,以及后续无法医保报销的祛疤膏费用200多元。共计2500多元即可。
而本次处理的交警,认为事故路段没有标识非机动车禁止通行标志为由,认为这处路段电动车可以通行,肇事方对突然发生的情况避闪不及,才撞上,认定我们才是负事故主要责任方,还觉得我们不应该带孩子在此处骑行自行车。肇事方目前只赔偿了1500,本人非常无奈,签下,但事后我们查阅了一些公开的文件,确定本次事故发生的绿道就是属于官河古道项目中慢行绿环的一部分,而官河古道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就像东官空中栈桥和沿岸其他景观地标一样,景观慢行绿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不强制要求设置国标交通禁令标志,通过工程规划、石墩物理隔离、景观导视牌,就可以共同证明该空间只供行人,电动自行车本就不应当驶入。使用的是景观类提示告示牌,不是标准化道路交通标志。
而且我们实地勘察了沿河其余路段绿道,其沿河一侧绿道地面是没有任何车道标线,不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而水岸另一侧的沿河绿道是有明确的非机动车道标志以及明显的地面铺装不同,中间绿化带物理隔离用于区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且人行道上也没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标志。所以我们认为即便没有国标禁令牌,工程规划定位就是纯人行绿道,有石墩拦路有景观导示牌的情况下,尽管路墩间隔过大拦不住电动车进入,但不能改变"电瓶车违规进入"的事实。隔离石墩是物理管控证据。在此路上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不能以路权来判定。
本身绿道的存在是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但是没有对应的监管,这样舒适的具有明确休闲目的的步行绿道,就算车辆可以通行。也是要优先保证行人的安全和权益为主啊。
接下来我准备行政复议,无法认可交警的判决,以及认为交警对这个事故的认定过于偏面,相关法律发展的慢,不代表这块责任就得行人承担后果。
我知道很困难,查询了大量资料后,了解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管理涉及了规划、住建、交通、交管、城管、园林等多个职能部分,普遍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协调不畅的问题。
为什么我坚定的要走这条路,已经不是赔偿金的问题,而是为了以后我的孩子在这个景观绿道上能够放心骑车,摔倒了也只是摔倒了而不是随时担心有车辆呼啸而过撞到,为了其他小孩老人能否继续在条绿道上安全走路散步的问题。
也希望有关部门帮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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