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查看: 5457|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台州城事] 高空抛物砸伤路人 肇事者获刑七个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2-11-16 1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事件经过】

路桥人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2021年8月2日,张某在路桥区某小区施工时,为图方便,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一床垫从该幢楼的二楼窗户扔下,砸中一刚好经过的路人戴某的头肩部,使其当场昏迷。经司法鉴定,其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属于轻微伤。公安机关到现场后调取附近监控录像,锁定了抛掷床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抓获。

张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说法】

高空抛物一直以来都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鉴于犯罪嫌疑人抛掷物品的地点位于小区,相对于其他地点人流量较大,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且该案已造成1人轻微伤的后果,结合本案其他情节,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律师提醒: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为了他人和自己,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随手抛”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来源:台州日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2-11-20 16:4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应该坐牢,不应该缓刑。
这是杀人罪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22-11-20 20: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高空抛物,班房坐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