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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替人顶罪后“反水” 因犯包庇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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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17: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我没有犯罪,

这些都是他们教我说的!”

嫌疑人宋某以为自己主动交代“真凶”,很快就能重获自由,没想到“迎接”他的却是“新”的一年三个月刑期。



案情重现

事情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21年1月9日,在义乌打工的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石某。石某说:“我兄弟犯了事儿,案子很小,你帮我兄弟顶一下罪,也就是过去走个程序,最多七、八天就出来了,事成之后,我给你一笔钱。”宋某觉得自己平时打工又累又赚不到多少钱,这简直是一笔“飞来横财”。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谈好事成之后给三万元的好处费。


两天后,石某开车载着宋某来到台州黄岩,当天晚上,石某带着宋某来到了一家棋牌室,这时,宋某第一次见到了余某,石某介绍道:“她就是我兄弟那个案子的被害人,我兄弟拿她的手机转账,偷了她58000元钱。”三个人就在棋牌室里商议起帮忙顶罪的事情……

诈骗经过

2020年9月,余某被对方以办信用卡注销支付宝账号为名,偷偷更换了手机支付宝账号,对方登录她的账号转账58000元。虽然2021年1月初,对方已连本带利归还60000多元,但是余某早在2020年12月底就已经报案了,现在无法销案,所以石某才找来宋某顶罪走个过程。

石某、余某介绍了整个事件情况,为了让宋某更好地记住,余某在纸上写下完整经过,石某补充,再叫宋某把上面的内容背起来,用来到派出所顶罪使用。余某答应作伪证指认宋某就是盗窃自己钱财的人。




顶罪自首

2021年1月26日,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节较轻,已追赃挽损,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宋某当天就被取保候审。第二天, 石某开车带其回到义乌,给了他一万元钱,并承诺剩下的钱等结案以后兑现。

之后,宋某又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了几次有罪供述,案件很快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宋某的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受委托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宋某长期在浙江务工,监管难度大,不宜适用缓刑。


在逮捕羁押期间,以为关几天就能出去的宋某得知自己将被判处实刑后,不符合心理预期,主动交代了自己系顶替他人主动投案的事实,要求补充侦查。


真相大白

面对讯问,余某本就心虚,和盘托出。石某一开始还矢口否认,但是面对确凿的证据,他知道纸里包不住火,最终还是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原来石某就是盗窃余某的“真凶”,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他还以同样的方式多次盗窃,数额达到37万多元。2021年12月,石某已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至此,宋某冒名顶罪的事水落石出。

案件结果

法庭上,宋某悔不当初:“其实拿了1万元以后,我联系不到石某就后悔了,觉得自己被他骗了。”

因明知石某盗窃却主动到公安机关为之顶罪,作假证明包庇,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经本院变更起诉,宋某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石某案件重新审理,余某作伪证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包庇行为的具体手段细化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本案中的“顶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这几种特殊主体,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应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定罪处罚。

遵纪守法

敬畏法律

做守法好公民!

来源:黄岩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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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1:29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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