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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44倍赔偿,这条溪鱼“吃不起”!
今年10月,区人民检察院就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公诉,谢某某因非法捕捞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今年6月,家住黄岩的谢某某在一条河边使用自制的简易电鱼工具,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式进行捕鱼,共捕获溪鱼3.14公斤。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件时发现存在国家利益被侵害的情形,依法进行调查。随后,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谢某某赔偿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或修复其破坏的渔业资源。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根据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开始适用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用电捕鱼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对渔业资源造成的间接损失为直接损失的十倍。最终,谢某某为这原本只有10元一公斤的3.14公斤的溪鱼共赔偿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5526.4元。
检察官提醒: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公共利益,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环境,需赔偿其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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