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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田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碰撞到散落的大理石块,靠边停车查看时遭后方货车碰撞发生车祸,双方定责后田某将涉事路段的高速公司和高速公路养护单位也告上法院,法官会怎么判?
2017年12月7日深夜,田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高速某路段时,车辆碰撞到散落在慢速车道上的大理石块,随后田某将车辆靠至硬路肩内,下车检查车辆状况,发现车辆无法继续正常行驶后,随即打开车门,返回驾驶座弯腰去取手机寻求救助。
不料,后方驶来的货车与正在车边的田某及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高速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货车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未确保安全行驶,田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均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两人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8月,田某就该起交通事故将王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黄岩区人民法院,经鉴定,田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各方终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田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25万元。
虽然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结案,款项也都已履行完毕,但田某心里一直耿耿于怀高速公路上的大理石块,一纸诉状将涉事路段的高速公司和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
原告田某认为:原告系因为碰撞到高速公路上的大理石块导致车辆底盘被石块卡住,无法继续行驶,才不得已将车辆停靠在硬路肩上,原告在驾驶车辆上并没有过错,其打开车门也是为了下车检查,归根到底还是因为碰撞了高速路面上的石块才发生本次事故。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及养护单位应保证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而本案两被告未尽路面养护义务,导致路面散落的大理石块无人清理,从而引发了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方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与我们无关”,我方已履行公路养护义务。本次事故系因后车碰撞导致,与原告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和货车驾驶员未能安全驾驶的行为均存在因果关系,与出租车碰撞路面大理石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两被告已履行法律规定的道路管理维护,定期进行巡查保洁等义务,不存在管理维护上的缺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管理维护上没有缺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是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被告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原告田某虽然碰撞了路面的大理石块后将车辆停至硬路肩,但在停车之后约五分钟,因案外人王某在高速公路上未确保安全行驶及原告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由此可见,不是路面的大理石块直接导致了涉案事故发生。案外人王某是原告的直接侵权人,并且原告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已经通过法院调解得到相应赔偿。退一步讲,即使路面的大理石块对本次事故产生了作用力,那么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判断被告是否存在管理维护缺陷。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保证一定频率的清扫作业和巡查,上述规定中“及时清除杂物”的“及时”并不等同于“随时”。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在事故当天,高速公路养护公司已经按照上述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路段进行了定期清扫及巡查,高速公路公司亦履行了管理维护义务,不存在管理维护缺陷。
因此,被告在履行服务合同时不存在违约行为,与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之间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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