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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致到家闹事者重伤,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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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本报讯 (通讯员 王彩霞) 近日,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审查,认为致深夜聚众来家闹事者重伤的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均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杨某甲与符某甲、符某乙、刘某、邓某某、李某某均为公司同事。2019年6月的一个晚上,刘某、符某乙、邓某某因没加班被同事杨某某骂而迁怒车间主任杨某甲。

当晚近12点,符某甲连续多个电话骚扰已经休息的杨家两兄弟,找杨某甲生事,并询问其家庭地址。在得知杨家的具体地址后,符某甲纠集刘某、符某乙、邓某某、李某某等人欲教训杨某甲。

符某甲先行探路后告知同伙携带工具前往打架,符某乙、李某某两人在附近寻得木棍等工具随身携带。多人一同来到杨某甲家门口并扔掷石块。杨某甲让嫂子报警后,到厨房拿了菜刀来到台阶上,其兄杨某乙跟着出来。

符某甲因畏惧对方持刀提前逃离,其余四人冲上去对杨某甲、杨某乙或用木棍打、或拳打脚踢,杨某乙拿起方凳抵挡一会后回房间,杨某甲用菜刀朝冲过来的人乱挥乱砍,致侵害者四人不同程度受伤。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甲和符某甲、刘某等人事先没有矛盾,和其事先通话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打架,不能认定为事先有预谋的打斗,在遭受符某甲、刘某等人逐步升级的不法侵害时,杨某甲临时用家里现有的菜刀进行防卫,杨某乙用方凳抵挡,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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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4:3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就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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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5:5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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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6:4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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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9:1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防卫过当吧,不是没进去,只是在门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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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5:1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回复 发表于 2020-11-26 19:18
防卫过当吧,不是没进去,只是在门口么?

现在,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一说。对不法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就地消灭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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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0 09:4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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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0 09:5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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