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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横河村拆迁相关
本人沈江鑫,于2017年9月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签署拆迁协议,一人75平方,独生子女算两份,原拆原建之前家里正常人口增加都享受拆迁补偿。
本人2018年安置一套137平方的房子和60平方货币安置。
2020年11月5号申请100平方货币补偿,由村里签完字报批到西城街道,现街道方面给出的答复是:你家房子未在拆迁规划内,不能给予货币安置,要么你去找城投集团要钱去。城投集团给出的答复是:你家房子未在拆迁规划内,钱给不了。找了相关部门跟踢球一样推来推去的,互相推卸责任?更搞笑的是 现在横河村一部分村民可以拿货币安置,一部分村民拿不了货币安置。
根据国家相关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那么请问:既然在拆迁规划外的房子,当时政府方面为什么要求我们签拆迁协议?既然协议签订了,是否就有义务履行?作为老百姓拿自己应该拿的都不可以了吗?国家相关规定只是摆设吗?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相关部门不是应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为先吗?希望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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