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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车辆涉水修了6.2万元,保险公司却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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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黄岩法院: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夏日暴雨,黄岩的陈先生开车经过积水路段导致发动机进水,修了6.2万元,却遭保险公司拒赔。陈先生很郁闷,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陈先生说,去年1月,他给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4.21万元,受益人为某银行。同年5月30日,他开车经过黄岩区永宁小学路段时,遇路面严重积水,发动机进水车子熄火。

陈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花去发动机维修费6.2万元。可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赔,保险公司给出拒赔理由:一是该车保险受益人为某银行,陈先生无权就保险金主张请求权。二是根据保险法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黄岩法院。那么,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呢?

黄岩法院审理后给出了答案,陈先生在暴雨中的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发动机损坏的,该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产生的修理费6.2万元,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经办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也进行了解释。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受益人概念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所以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约定不合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系以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为目的,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只有享受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因此获得保险赔偿金。保险车辆并非受益人所有,车辆毁损并不直接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如受益人因此取得保险金,这与保险补偿原则相背离。故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并不影响被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本案保险合同既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风、暴雨、台风等为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这两者之间相互矛盾。因涉案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条款中有关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对陈先生不产生效力。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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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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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省台州市
保险公司就是这嘴脸,收钱时说得天花乱坠,赔付时处处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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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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