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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车子脏了,一时找不到水源,就用路边设置的消火栓里的水清洗一下,这也违法吗?”一男子踩在污水里,手里拿着皮管,对执法人员的到来满脸疑惑。
近日,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口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黄岩区江口街道绿园路时,发现一辆运输车辆停靠在路边。一名男子正将皮管接到路边的消火栓上,给身旁的渣土运输车进行清洗,车身一侧已经清洗干净,路面上也已积起了一大滩污水。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男子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车主林某某因贪图方便,在使用专用供水设施前未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且不能现场出示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此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明文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最终,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林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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