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查看: 155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图说黄岩] “阴阳合同”惹官司 到手的房子险“飞”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9-3-19 0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阴阳合同”惹官司 到手的房子险“飞”掉

法官提醒:避税有风险,买卖需诚信

■本报通讯员 杨莹 林静

郑某前年买了一套二手房,房款付了,过户手续也办了,没想到去年年底被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他和原房主汪某房屋买卖行为。郑某懵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起官司缘起郑某当初购房时签订的一份“阴阳合同”。

状告郑某的是汪某的一名债权人何某。2017年6月,汪某向何某借款30万元,后无力偿还,何某于同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汪某偿付何某借款30万元和利息。判决生效后,何某申请执行,但汪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何某获悉,汪某在2017年11月21日将其名下房产以38万元的低价出售给郑某,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何某认为该房产市场价近100万元,汪某如此低价出售有悖常理,遂于去年10月将汪某和郑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汪某和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郑某此时懊悔不已,自己为避税在购房时与汪某商量好,签订了分别为30万元和95万元的两份购房合同,没想到这“阴阳合同”给自己惹上官司。

在诉讼中,郑某提供了他跟汪某的另外一份交易价为9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汇款凭证,称这是涉案房产的实际交易价。郑某辩称,买房时汪某并未告知他有其他债务,且房屋在当时也没有被法院查封限制转让的情形。

那么,何某请求撤销汪某和郑某的房屋买卖行为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和郑某的房屋买卖交易关系成立,驳回何某诉请。

法官表示,债权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同时,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何某发现汪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38万元转让房屋,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其有权在发现后一年内向法院使撤销权。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郑某与汪某实际交易价格是95万元,郑某亦按真实价格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转让价款38万元与真实交易价格有所出入,此条款应为无效,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真实交易价格向税务部门补缴税金并接受相应处罚,但此并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

在2017年11月21日前,汪某在法院无诉讼案件,且经法院走访市场了解,涉案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基本符合行情,第三人郑某在交易行为中并未存恶意。故何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行为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案件判决后,法官就该案向当地国税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对未依法纳税的当事人追缴税款和处罚。法官表示,近年来,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纳税的行为屡见不鲜,此举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买卖双方还会因此涉讼。未诚信纳税的当事人,除了面临被追缴税款并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法官呼吁房屋买卖当事人诚信买卖,依法纳税。

来源:今日黄岩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1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