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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以案释法|离婚时的善意赠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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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3: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姚女士与前夫离婚时达成协议,将两人共同的房产赠与儿子,姚女士再婚后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姚女士享有该赠与房产1/2的份额,以抵偿债务。

债务前的离婚赠与能任意撤销吗?日前,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认定姚女士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非恶意避债,赠与不能撤销,依法驳回吴某的诉求。
2005年1月,姚女士跟前夫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将两人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赠与儿子小宇所有。离婚后王某可暂时居住在该房屋内,但需3年后搬出,姚女士享有永久性居住权。

两年后,姚女士跟金某再婚。2014年上半年,金某向朋友吴某借了一笔钱,后无力偿还,吴某催讨无效,将金某和姚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金某、姚女士偿还吴某借款及利息250万元。判决生效后,金某夫妇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询,姚女士与前夫王某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且确实已赠与儿子小宇。

2016年初,吴某作为姚女士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女士享有涉讼房屋1/2的份额。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吴某的诉求。


以案释法
姚女士和前夫王某于2005年1月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涉讼房屋赠与儿子小宇,事实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

由于该房屋赠予行为远远早于吴某债权发生的时间,且是姚女士与前夫离婚时就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妥协退让的结果,可以排除恶意避债情形

因此,本案姚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应履行协议职责。而吴某作为姚女士的债权人,无法享有姚女士涉讼房屋的1/2份额产权。


来源:台州中院  黄岩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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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4:0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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