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年,临海的戴女士买下一套房子,当时还不能过户,但在可以办理过户时,原房主就是不协助办理。无奈,戴女士将其诉至法院,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令戴女士气愤的是,自己名下的房子却被不熟悉的人强行占有居住。
5年前,戴女士购买了应某夫妻的房屋一套,因购买时不能办证,买卖协议中对此作了约定。该房一开始是戴女士母亲居住,后其母因病搬离,该房屋一直空置。2017年5月,戴女士得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便要求应某夫妻协助办理,但遭到他们的拒绝。为此戴女士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今年5月,戴女士成功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然而,当戴女士去查看房子时,发现房子被金某夫妻占有居住。戴女士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金某夫妻,但对方一直居住在内。戴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夫妻立即搬离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金某夫妻抗辩称,他们在2014年12月通过房产中介与应某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2015年2月前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后,应某把房产证交给他们,中介把钥匙交给他们后,他们就对该房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且水电费、物业费等一直在支付。金某夫妻认为,戴女士存在恶意诉讼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戴女士在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后,即享有对该房屋的物权。金某夫妻在未经戴女士允许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侵犯了戴女士的物权,应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此外,对于金某夫妻以原房主应某夫妻已提起再审申请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但截至本案判决之日都未提交再审受理的通知书,故该中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临海法院判决金某夫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戴女士的房屋,按800元/月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来源:台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