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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饮酒助兴自然少不了。一旦有人因饮酒过量而死亡,同桌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日前,温岭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小伙子因饮酒过量死亡,同桌的3名老乡成了被告。
小李与陈某、郭某、闻某,四人既是老乡又是同事。去年2月15日晚,四人下班后相约去吃夜宵,小李喝醉了,又是呕吐又是砸东西。当晚,四人一起宿在陈某的租住房。次日,小李身体出现异样,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3岁的小伙子,说没就没了。得知弟弟的死讯后,小李的哥哥马上报了警。后经鉴定,小李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中年丧子,小李的母亲王某也悲痛欲绝。王某认为,陈某、郭某、闻某应该对小李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关于小李的死,三人都有些什么说法?
陈某称,当晚,他们三人和小李并没有共同饮酒,郭某因酒精过敏未喝酒,闻某喝了一瓶多啤酒就吐了,小李倒的一杯劲酒他只喝了两口。次日早晨6时许,他起床时,发现小李还是正常的。
郭某说,当晚正是小李提议喝酒,小李喝了6瓶小瓶装劲酒。酒后,小李说话已不清楚。他劝小李别喝,小李对他发脾气,并打了他,还砸东西,他们赔了一笔钱。到了陈某住处后,小李打起了鼾。次日早晨他起床时,小李还在打鼾。
闻某也说,当晚小李自己要求喝酒,还一直叫老板娘拿酒。
三人皆认为,小李醉酒后,他们已尽了照顾义务,对小李的死没有责任,或顶多只有在场责任,只愿意各补偿5000元至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过度饮酒行为而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最主要的责任。陈某、郭某、闻某与小李聚餐过程中,负有相互提醒、劝阻及照顾等义务。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三人曾对小李劝酒,在小李饮酒后,三人也采取了一定措施护送小李至陈某住处,应当认定他们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同时,法院也认为,三人应知过量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损害,其与小李仅为同事关系,在不了解小李身体状况,且小李已经出现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应及时联系小李家属或送医治疗,防止损害后果的出现。然而,三人没有这么做,这与小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轻微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三名被告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3.6万余元。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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