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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区卫计局对台州黄岩台大综合门诊部涉嫌超出核准登记科目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和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区卫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3、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计局于2018年7月11日对该门诊部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7月13日调查终结,经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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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黄岩台大综合门诊部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但该门诊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于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7月10日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皮肤科诊疗活动累计收入10316.24元。
2、台州黄岩台大综合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郑某某”开具处方92张。
区卫计局认为
1、当事人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皮肤科执业医师郑某某坐诊,开具的处方笺92张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区卫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卫医罚告〔2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其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来源:黄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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