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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过量添加“虾粉” 船老大和水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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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8 1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经常买菜的市民也许都听说过,鲜虾捕捞上来之后,可能要加上一定分量的“虾药”以便于保存。那么,这个说法是真的吗?近日,这样一起案子在温岭开庭审理,在海虾中超量使用“虾药”的船老大及水手被当庭判处拘役。
    温岭人蔡某今年45岁,有一艘自己的渔船,平时就是靠出海作业营生。去年10月17日,蔡某驾驶渔船出海进行捕虾作业,到10月19日,共捕获150公斤左右海虾。捕到虾并清洗之后,为了防臭,蔡某让水手王某把“虾粉”撒到虾上面,再放进船上的冷藏仓库。
    10月20日,蔡某把船开回到石塘桂岙港,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蔡某船上的海捕虾异常鲜亮,执法人员当场随机抽取了三份样品。后经鉴定,样品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已经超标5倍以上,依照规定,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今年1月3日,蔡某和王某到石塘派出所投案自首。蔡某说,他知道“虾粉”不能超标使用,但平时他们都是凭经验撒的,没有按正规操作,也不知道自己的用量有没有超标。
    蔡某使用的“虾粉”是一种叫焦亚硫酸钠的化合物,在食品工业中可用作保鲜剂,但用量受到严格控制,在空气中久置易释放出二氧化硫气体。根据规定,焦亚硫酸钠用于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时,最大使用量为0.1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而本案其中一份样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达到了1.203g/kg。
    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王某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蔡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4000元,王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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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8 15: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看来还是活的安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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