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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20年来台州唯一正当防卫无罪案 为啥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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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3 10: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2017年7月26日,该案主审法官王涛和刑庭庭长胡新华一行来到南屏乡上杨村,走进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

2017年7月,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自家违法建房被举报,怀疑是邻居从中作梗,天台的杨某夫妇把重病瘫痪的老母亲抬进了郑某娟家,以此要挟她同意建房。一方要把人抬进来,另一方拼命阻止,争执中,郑某娟将二人砍伤。
    这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017年9月8日天台县法院一审判决,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二审裁定均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即被告人无罪。
    据了解,这是20年以来台州唯一的宣告正当防卫无罪案。
    抬病母进邻居家门 要挟未果反被砍伤
    郑玲某年近四十,与丈夫杨某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夫妻俩的老家在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婆婆郑某妹因重病瘫痪在床,案发前暂住在前杨村亲戚家。
    2016年初,杨某在自留地上造房子,被村民举报了。乡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认定按照政策是违法的。被告知不能建房后,杨某仍偷偷施工,后又遭村民多次举报,被乡政府多次要求拆除。案发前一天晚上,村干部还在做他的思想工作。
    建房受阻后,杨某、郑玲某夫妇怀疑是同村的郑某娟一家从中作梗。郑某娟今年57岁,案发时,她独自留守在家,其丈夫因病住院,子女也都不在家。
    2016年9月5日上午,杨某、郑玲某夫妇将瘫痪的母亲拉来上杨村,欲将其背进郑某娟家中,以此要挟她同意建房。郑某娟见状,立即关门予以制止未果,杨某等人将母亲丢在郑某娟灶间后离开。尔后,郑某娟将老人搬至屋外村道上。
    杨某、郑玲某得知后,又赶至郑某娟家门口,欲再次将母亲搬进去。这时,郑某娟持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郑某娟砍伤郑玲某、杨某,自己的头部、四肢等体表也受伤了。经鉴定,郑玲某构成轻伤二级,杨某属轻微伤。
    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被害人郑玲某伤后住院13天,医嘱休息60天。经审查共计经济损失25684.26元。
    2017年5月4日,郑某娟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2017年7月13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郑某娟提起公诉。2017年7月1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两次判决:被告人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争议焦点是被害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被告人持刀砍被害人方是自己被殴打之前还是之后?”对于本案,主审法官王涛划出了重点。
    2017年8月4日,天台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郑某娟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娟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此后,天台法院先后召开了合议庭会议、刑事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该案进行讨论。
    2017年9月8日,天台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公开宣判:被告人郑某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害人方的行为虽然侵犯了被告人郑某娟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人不是正当防卫。
    郑玲某上诉,请求判令被告人郑某娟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最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上诉人郑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网言网语
    此案被媒体披露后,网络舆论反应不一,但大多数网民持肯定态度。
    网友@专心做律师的晴天大叔:类似本案中夫妻二人近乎无赖的行为,在民间特别是乡村,屡见不鲜。这个判决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指导作用。
    网友@泥泥鸟:二审法官的判决可以写入教科书了,对于私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网友@易辩-金榜律师: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又弘扬了传统道德。若是判决被告人有罪且承担民事赔偿,那将会造成一种只要如此这般耍赖就能奸计得逞的印象,到那时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就真的只是空中楼阁了。
    网友@笨笨熊1998:正当防卫,不是要讲究力量对等吗?用菜刀对抗人家赤手空拳,这难道不构成防卫过当吗?
    网友@十年不上野鸥猜:受害人对他老母亲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杨某好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官解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了此案的焦点。我们来听听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审判长的说法。
    朱康华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首批员额法官
    他认为,郑玲某、杨某为解决建房纠纷,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该行为有违伦理道德,理应受到谴责。刑事裁判文书除了对事实作出认定和定性量刑外,还应传递正确价值观、弘扬正能量。
    本案,杨某、郑玲某的行为已严重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法院在评判时,首先就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价值立场和态度。
    朱坚
    审判长、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首先,郑玲某、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安宁,不法性明显;此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拉出放置于村道上系其自力救济行为,其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被告人郑某娟家,仍是为了要将其母亲搬入郑某娟屋内以进行要挟。对被告人郑某娟而言,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她有理由相信,若此次不予以阻止,同样的结果将再次发生。故被告人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被告人郑某娟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强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此后的持刀反击,其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郑某妹被搬入其家中,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被告人郑某娟持刀砍击被害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且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被告人郑某娟在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案后余思:实质化庭审防冤假错案
    1997年10月14日路桥法院一审、1998年9月2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当时轰动全国的新刑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叶永朝正当防卫杀死二人宣告无罪案”。
    而郑某娟案,是此后20年以来台州唯一宣告正当防卫无罪案。
    2017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三项规程”全国试点法院。全市法院2017年以庭审实质化方式共审理普通程序案件597件,其中召开庭前会议471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90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19件,变更指控罪名71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5件,宣告无罪4件。
    司法判决不仅在于定纷止争,还在于为公民提供行为标准和价值取向,司法审判永远是正能量的守护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判决是在向社会公众宣布什么行为是善的,什么行为是恶的,其对社会大众社会价值观的引领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当今社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个别农村违法建房、侵占公用设施、违法讨债、公共场所吸烟等等,如果让劝阻者对被劝阻者不可预见的行为后果负责,则无疑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有消极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也表明,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潮中,发挥刑事庭审应有功能,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是所有有良知的法官不懈的追求目标。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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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3 12:13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应该反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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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3 13: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农村最乱。支持一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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