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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在非规划区域内卖东西,导致电动三轮车被查扣了,怀恨在心的赵某只想着报复,在执法人员的家门口放了一把火。10月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
赵某,今年六十出头,临海尤溪人,靠着进城卖农副产品谋生。他摆摊的地方是老城区的交通要道,时常发生交通堵塞,加上包括赵某的一帮人占地经营,卫生情况堪忧,周围居民多有怨言。行政执法人员多次劝说,赵某非但不听劝,而且还玩起了“躲猫猫”,执法人员一来他就跑了,执法人员前脚刚走,他又回来继续做生意。出于无奈,执法人员李某在一次执法中扣留了赵某的电动三轮车。
对此,赵某怀恨在心,并伺机进行报复。他悄悄跟踪了李某,摸清楚了李某的住处。今年6月5日凌晨1点半,赵某事先准备好汽油、铁丝、海绵等物品,后骑自行车到临海市古城街道某巷一处老房子放火,造成过道及房间起火。
赵某不知道的是,着火的地方并不是李某家,而是李某的街坊家。作案后,赵某迅速逃离现场,幸好火情被及时发现并扑灭。经认定,火灾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625元。当天,赵某即被传唤到案。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为报复他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向法院预交了赔偿款,故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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