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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院桥镇某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区环保局下达的强制执行公告,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生产。这是我区首例实行“裁执分离“的环境违法案件。
经查,该公司铝塑板制造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区环保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罚款29000元。随后,该公司虽缴付了罚款,但经催告后仍一直未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对此,区环保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定。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随后下达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浙1003行审18号〉,准予区环保局对该公司责令停止生产组织实施,当地水、电等部门协助执行。
据悉,“裁执分离”是由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裁执分离”制度的实施,整合了法院程序审查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资源,不仅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有助于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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