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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岭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这是近年来,该院判决的第二例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5月27日晚上,泽国派出所民警在高坦村附近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在一辆绿色摩托车后备箱里,民警发现了一只右眼受伤的猫头鹰。同时,民警还发现了弹弓、钢珠等物。随后,受伤的猫头鹰由农林局送往有关机构治疗。
驾驶员蒋某,今年30岁,重庆人。蒋某称,当天下午4时多,他在新河一村庄的树林里看到这只猫头鹰,于是用弹弓将它打了下来。蒋某说,他知道猫头鹰是国家保护动物,但想抓来玩玩。
因涉嫌犯罪,5月28日,蒋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根据鉴定,该鸟类为斑头鸺鹠,属于鸮形目,鸱鸮属,俗称猫头鹰,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鸟类。
庭审时,蒋某对指控事实并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法院认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犯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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