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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朱某来到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赠送一面写着“匡扶正义,为民服务,法律先锋”的锦旗,向办案干警表示感谢。
王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经人介绍,于1991年8月13日至1992年3月13日,共向朱某借款7次,合计人民币43900元,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并立有7份借据。
借款后,朱某向王某多次催讨,王某只归还了借款利息4000元。
后因王某避债在外,朱某向其家人催讨无着落。1995年10月2日,朱某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门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某应及时归还原告朱某的借款。
1995年10月13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归还朱某借款439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2.5%计算,其利息从借款日期时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1999年11月26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对王某因不履行判决,依法实行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王某的家人向亲朋好友借来一些钱,归还了部分借款后,王某还做出分期还款保证,法院给予释放。
后来,原告朱某急需用钱,又向法院多次要求帮助讨回所欠的借款,并提供王某的行踪。三门县执行局于2005年6月11日再次将王某抓获,并实行司法拘留。
王某想办法借来一些钱,归还给原告朱某,法院根据原告的意愿将王某释放。之后,王某一直逃避在外,拒不履行义务,法院执行陷入了僵局。
今年7月15日,执行干警接到朱某的举报,说王某已经回家。接报后,执行干警立即赶到王某家里,将其抓获。
王某到了执行局,听到需要偿还的执行款还要30多万元,又故伎重演,称自己没有钱,无法履行还款,宁愿“三进宫”,三门县人民法院又对他实行了司法拘留。
另一方面,承办干警与王某家属联系,首先做通家属的思想工作。随后,办案干警将他的家属带到拘留所,继续做王某的思想工作。
同时,在王某拘留期间,办案干警又多次约谈原告朱某,考虑到利息已有本金的5倍多,问其是否愿意放弃部分利息,又背靠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还款协议,由被告王某一次性再支付给朱某16.5万元,不足部分借款人朱某自行放弃。
至此,这个历经20多年的借贷纠纷案件终于一日了结。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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