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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卡不离身却被异地盗刷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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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1: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法院:银行未能识别伪造卡,应全额赔付储户损失


    银行借记卡在自己手上,钱款却被他人异地盗刷7万元,遭受损失的储户以银行未尽保障资金及交易安全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日前,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储户的诉求,判决银行全赔。
    通讯员 林静 商报记者 章韵
    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17日早上,黄岩的缪先生发现前一晚十点半开始,手机陆续收到信息,提示他办理的一张银行借记卡在福建霞浦共11次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发生7万元的交易,产生手续费115元,合计70115元,11笔交易发生的时间前后不过10分钟。这张借记卡明明在自己手上,怎么会有交易?缪先生警觉信用卡可能被盗刷,当即跟银行工作人员联系要求挂失该卡,随后持真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立案受理。
    该案一直没有告破,去年6月,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跟涉案银行之间系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依法应保障涉案卡内资金及交易安全,他持原卡期间卡内被他人盗刷造成的经济损失70115元应由银行承担。
    被告银行辩称,缪先生卡内资金被盗刷,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在所涉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缪先生未能提供证据其案发那晚自己不在福建霞浦,也不能证明涉案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不排除当时的交易系缪先生自己所为或将借记卡委托或授权他人所为。再者,即便卡内存款被盗刷,也是缪先生没有尽到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缪先生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心态及提供的交易信息、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定缪先生持有的借记卡内70115元存款被他人盗刷的事实。
    本案虽然涉及第三人经济犯罪,但本案民事案件的处理不是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是否侦查终结为前提,故本案不适用有关“先刑后民”的规定。
    那么缪先生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他人盗刷,被告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支持缪先生诉请的判决,即被告银行需赔付缪先生利用借记卡储存在银行的被盗款项70115元。
    法官说法
    该案经办法官说,银行推出信用卡等服务产品,节省了人力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在此同时,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来加强风险防范,堵塞风险漏洞,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因为相对储户而言,银行处于主导或强势的地位,银行有责任,也有能力通过技术改造和硬件投资加强风险防范,辨别借记卡的真伪。
    缪先生即使不慎泄露密码,也不能必然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因为银行提供的ATM机交易系统成功完成取款、转账操作,首先对真伪卡进行识别,然后接受正确的密码,只有同时具备“正确的卡”和“正确的密码”两个条件,才会接受取款、转账的指令,成功完成存取款转账交易。因此,ATM机交易系统辨别卡的真伪显得非常之关键。在本案银行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讼争款项因银行提供的ATM机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缪先生财产损失,缪先生对此没有过错,从维护缪先生的合法权益及银行的社会公信度出发,被告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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