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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椒江一家公司 因这句话被罚了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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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很霸道

    网友“晓晓”: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一些商家发布的促销活动上,会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或者归本公司所有”。这句话看似很霸气,其实很霸道,这是违法行为,近日,椒江的一家传媒公司就因为这句话被罚1500元。
    记者核实
    网友“晓晓”是椒江区前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前不久,他们接到了一起关于微信公众号推送中出现“霸王条款”的举报。椒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某越剧团于3月17、18日在椒江剧院演出。
    为更好地宣传此次活动,提高门票销量,该公司在公众号上对两场演出进行了宣传,并发布了购票的营销信息。这条营销信息的微信阅读量超过了8000,除了介绍演出内容、剧照外,还包含一张活动海报,而问题就出在这张海报上。
    海报上介绍了购票折扣的优惠福利,上面注明了“380元前六排正中位置与50元惠民票不参与以上活动。截止日期3月10日,3月11日开始恢复原价销售”的信息。最后附有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有消费者在阅读该公众号宣传文章后,购买了一张50元的越剧门票。在消费中认为主办方利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属于“霸王条款”,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句话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而是违法的,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这家公司作出1500元的处罚。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霸道条款,不仅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随着微信的普及以及自媒体的火爆,在各种网络营销活动中也经常出现。执法人员提醒,一旦出现类似的声明,都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及时向12315进行举报。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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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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