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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电镀厂老板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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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因为这一条款被罚的,在全国还是首例

    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重金属,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最近又在这件事上故伎重演,结果,因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这家合法电镀企业老板们被刑拘。5月19日,椒江环保分局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这也让“污染环境入罪”再次进入公众关注的视野。据悉,因这一条款被刑拘的,在全国还是首例。
    今年3月3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对海门街道岩头区块一家电镀企业,开展一季度一次的监督性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对该公司的废水标排口采集水样一份。
    后来,经过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分析,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总镍为0.55毫克/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0.5毫克/升)。环保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厂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环保执法人员办案时发现,该企业近年来多次因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罚,后调出处罚档案时发现,该企业在2015年8月5日因标排口铜指标超标(实值3.37毫克/升,标准0.5毫克/升)于同年10月23日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在2016年9月18日又因标排口铜指标超标(实值0.569毫克/升,标准0.5毫克/升)于2017年1月16日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重金属就属于有毒物质。后经调查,在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时,第三次实施行为的这段未到两年的时间里,企业已三次存在非法排放重金属行为。根据这一线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椒江环保分局分别对该厂法人代表阮某、工作人员吴某和仝某进行询问勘查。
    据了解,该企业废水站的维护管理在2016年2月之前是由吴某负责,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是由吴某和仝某一起在负责,2017年2月之后是仝某负责,企业负责人阮某在废水站管理上思想认识不够,管理不到位,致使多次出现重金属超标现象。
    “目前,企业法人代表阮某和企业负责人章某已被依法刑拘。”椒江环保分局工作人员说,两年内两次排放有毒物质被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实质是针对排污者本未直接达到“入刑”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其发生屡犯或者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来源: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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