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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走火致人死亡获刑1年
陶某民与黄某妹等人在黄岩区屿头乡洋坑村山上打猎行走时,陶某民因违反规定手持上膛猎枪,不慎枪支走火击中前方黄某妹的臀部,造成黄某妹因急性大出血死亡。近日,陶某民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黄岩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陶某民与黄某妹、黄某云相识已有十几年,3人共同在猎枪队工作,3人平时关系要好,经常相约狩猎。
2016年3月20日早上,3人和往常一样相约一起狩猎。大约8时30分许,3人把车子停在了布袋坑,然后各自背着猎枪,带了几只打猎的狗上山打猎。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黄某妹在不远处的山头叫陶某民,告知陶某民、黄某云打到了一头野猪,叫陶某民一起过去黄某云处。陶某民听到黄某妹的呼唤后,随即往黄某妹的方向走去,打算跟黄某妹一起到黄某云处一起搬运打到的野猪。
陶某民原本是背着猎枪,因为山上树枝很多要弯着身子行走,为了方便行走,陶某民将原本背着的猎枪拿在了手上。为方便打猎,陶某民猎枪的子弹在进山打猎时就在枪膛里了,出于习惯,陶某民是枪口朝前拿着枪。在陶某民走到黄某妹身后五六米的时候,猎枪走火,子弹击中了黄某妹的臀部。黄某妹受伤后,陶某民叫来黄某云一起积极救助黄某妹,但是黄某妹终因右臀上动脉、右闭孔动脉及左股动脉断裂,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因陶某民存在投案自首、赔偿损失、取得对方家属谅解等情节,黄岩法院最终对陶某民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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