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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参保职工住院报销后 最高可拿3.5万元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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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0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职工缴40元参保费即可享受补助金

    在职职工生病住院,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往往还会产生一部分医保实际自负部分的费用,根据病情和住院时间,这笔费用或多或少。现在,可以通过参与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来减轻这部分的医疗负担。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台州市总工会组织和统筹的医疗互助活动,面向台州市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2015年、2016年已经连续开展了两期,全市参与活动的在职职工累计107万人次。
    前日,记者从台州市总工会得知,2017年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即将开始,参保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的在职职工如果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发生住院,都可享受补助金。
    参保金额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每期(年)每人4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经费负担可采取以下形式:由职工个人交纳或本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参照台州市、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可由本单位为职工交纳,也可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
    补助金最高标准为每人3.5万元
    记者了解到,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补助金,一个互助期内最高标准为每人3.5万元(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补助)。其中,住院津贴为每日30元,最多30天(特殊病种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住院医疗费补助根据参保方式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
    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载明的各项费用不能明确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一律扣除18%的自负金额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以上三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需经由属地社保部门认定)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
    另外,参加互助医疗保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死亡的,给付慰问金5000元;若在一个互助期内因病住院补助金支付未满5000元而死亡的,则慰问金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可在各级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台州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吴功明表示,这项活动是对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也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好事、解难事,扩大影响力,增强凝聚力的有效途径。最实际的就是可以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
    根据要求,参与活动要以单位为单位,其中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0人,并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从过去两期的情况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参与热情高,而非公企业参与热情相对较低。
    如有意愿,各单位需先到台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或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并到参保单位所在的市、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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