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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因吸毒才出拘留所 又持刀伤人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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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给你看过在2016年7月10日下午15时许,发生在椒江白云山庄后面寺庙边的拿刀砍人案件,视频中以及截图中的人是谁?”
    “我不知道他们是谁。”
    “那其中一个人怎么很像你?”
    “这世界双胞胎的人很多都很像,谁知道那是谁。”
    以上对话,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派出所的部分讯问笔录。他坚持声称自己没有伤人,并且案发当天下午13时许到晚上18时许,他一直和“女朋友”一起在赞扬南苑的出租房睡觉。
    2017年1月17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一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一系列证据,以认定刘某甲的犯罪事实。其中,吴某的证言证明了案发时砍人者使用的车辆是刘某甲让他帮忙租的。证人李某、余某等目击了案发经过,他们的证言一致,均表明2016年7月10日下午,在白云山庄后面的寺庙附近,有三个人拿刀子追砍被害人刘某乙。追赶过程中,“阿甲”将手中的刀朝被害人飞去,待其背部受伤倒地后,“阿甲”拾起刀子,和另外两人一起上前砍他。几位证人辨认出砍人的“阿甲”正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事后经鉴定,刘某乙外伤致肢体创口疤痕总长66.5cm,构成轻伤一级。
    那么,刘某甲为什么要去砍刘某乙呢?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朋友古某的证言,为我们解释了可能的犯案动机。原来,刘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0日中午释放。他大概怀疑自己吸毒的事是刘某乙举报的,因此刚从拘留所里出来,就迫不及待地去找刘某乙“要债”,将刘某乙砍伤。事后十几天,古某和刘某甲通电话时,刘某甲说他砍刘某乙的事是他自己搞错了,希望这件事能赔钱、道歉了事。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持刀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甲有前科劣迹,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后,法院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三万余元。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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