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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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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月凝寒寳 于 2016-8-13 16:19 编辑
不对啊,我刚仔细看了那个帖子进去的判决书是这样写的:以每桶人民币360元至4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猪油经销商被告人李某乙、马某,被告人马某共购入上述“食用猪油”300余桶,计15余吨,以每桶人民币40元至50元的利润销售给丹丹面馆等用于烹制食品。
已知300余桶,计15余吨。已知1吨=1000公斤=2000斤。取300桶=15吨,得出300桶=3000斤,得出1桶=100斤。
已知每桶价格360元,按照每桶加价40元利润销售给丹丹面馆,得出360+40元=400元100斤,故得出1斤等于4元。
就算按照最贵的420+50元=470元100斤,故得出1斤等于4.7元。
按照法院判决书里的数据计算丹丹面馆购得该地沟油的价格是4元-4.7元一斤。与楼主所说的7-8块一斤购入相差了近两倍的价格。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法院在说谎???还是楼主你在说谎???或者是我数学差算错了???不好意思,工头喊我去搬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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