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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新法”息纷争 破解“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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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借款已经还了,却没有收回借条,出借人说还欠着,借款人有理说不清。近日,椒江法院法官巧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0条,成功化解一起“糊涂“的民间借贷纠纷。
  5月12日,高某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潘某,要求潘某返还借款5万元。潘某收到传票后,表示借款早已归还,只是没有拿回借条。由于原、被告间经济往来频繁,高某又避不出庭,双方账目难以清算。面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向高某发出传票,责令其必须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签署保证书。迫于保证书的法律威慑力,高某于次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了解,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据此条款,椒江法院以签署保证书并当场宣读方式,督促当事人据实陈述,进而减少虚假诉讼,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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