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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购地合同不在乎!(七)
我们多次要求黄岩果品公司提供1952年,1954年二次购置土地7.212亩的”购地合同”,因为只有原始购地凭证能真实地证明购地的情况,如所购土地面积.座落地图号.四周界限.是水田.桔园,杂地,还是荒地等等.我们于2014年4月20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了书面<<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证据:(1)1952年黄岩果品公司购买罗家汇村民陈大棠.陈小棠.陈和根土地2.2亩的购地合同.(2)1954年黄岩果品公司购买狄仙友.王大申.王申桂.王菊清.王子云.王大道.郑道法土地计5.012亩的购地合同.但是黄岩果品公司拒绝提供证据.这能证明二种可能,一是果品公司根本不存在购地7.212亩的事实;二是果品公司所购的7.212亩土地不在争议土地”大树下柑桔加工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黄岩果品公司于1952年.1954年在”大树下柑桔加工场”内购买7.212亩土地是不真实的.可法院却认定柴总购地是真的.把7.212亩土地判给了柴总.我们农民到那里去说理呢?
黄岩西城大树下村委会
2014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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