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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港厢] 权大法大(3)柴董事妄想多占地 大树下感谢送依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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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21: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柴董事妄想多占地
                                          大树下感谢送依据(三)

    柴董事长身份几个亿人民币,又是区、市人大代表,既有名又有利了。可是人心是不足的,还一门心思去动脑筋如何多占农民的土地,够辛苦的,在公司老档案中找到了一份保存几十年的档案,是一份1957年2月8日,黄岩桔果办事处与孝友乡昇丰农业社《调换土地使用》合同。(见附表),柴董事立即将此合同呈到黄岩区政府、区政府当然照办,黄岩区政府(2013)1号文件认定:“1957年2月8日,黄岩桔果办事处与昇丰农业合作社签订换地协议,将如字2图22¥(这里指的是上篇讲的加工场路南1.734亩土地)划出0.589亩土地与如字1图17#0.589亩(茶亭田)调换使用;”台州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将0.589亩昇丰社的茶亭田确认给果品公司。我们认为这个协议是真实的。这是0.589亩土地调换使用,而且仅调换使用从1957年2月至1957年7月的5个月时间,实际使用时间不到一个月,因为1957年2月份,桔果办事处已停止了业务。凭这样一纸协议,将大树下村集体土地0.589亩判给黄岩桔果公司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吗?更可笑的是,在这份协议的右下角,黄岩桔办自己注释:“本合约在XXX全部撤销,原因是该场已全部撤销,合约供参考用”。黄岩区政府和台州中级法院的法官对柴董事长提供的证据连看都不看就加以认定,将地判给柴,这个“法”是不是太大了吧!台州市政府洪、卢讲了句“黄岩区政府认定事实不清,重作调查”,在我柴大人面前敢讲此话,“你的权比我的法大吗?”
    当我们看到这份协议,心里可乐了,因为它为我们大树下村提供了好证据,这份协议真实地证明:①证明1.734亩土地,即1957年“入社清单”中列的王大申、王申桂二户1.734亩土地不在大树下柑桔加工场内。②证明加工场内有0.589亩茶亭田是原昇丰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桔办”没有在加工场内购买过0.589亩土地。③证明涉案土地7.212亩不是1957年二份“入社清单”中所列的7.212亩土地一致。这也证明台州市人民政府认定黄岩区政府1号文件认定事实不清的结论是正确的。
    在这里,我们农民又要说说“权”与“法”的问题。在现实社会里,有了权有了钱就有法,柴董事长有权又有钱所以法院可以按他的理(礼)去判决,在他看来法院是代表法的。可我们农民看来不尽然、公正的判决才能代表法,不公正的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的判决是残踏了法,这叫执法犯法,柴董事长在黄岩论坛上歪曲事实,造谣生事,将台州市法制办人员卢永和在省高院庭审中的举证攻击的为“狡辨”,“庸官”、“早该清退了”。幸好,没有提出要杀卢、洪的头,还算客气,留了一手,只是要清退卢、洪,谁叫你俩个不识好歹的小小公务员得罪我柴大官人呢?
    
    
                       黄岩西城大树下村民委员会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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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22:56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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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5-19 23: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讲噶名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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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07:1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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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20 09:4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有钱了一样丢人丢到全黄岩。。。。。。这是要丢人丢到全省前的节奏吗?是想上腾讯新闻弹窗的节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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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5-20 09:46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1_316:}{:1_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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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5-20 09:4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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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5-20 10:2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1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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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5-20 10:4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损人利己的柴代表,你对得起人民给你的头衔吗?狐假虎威扰乱朝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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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5-20 12:23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连续剧的节奏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已经开始好奇事实真相了 不过这么以弱小农民立场无限反讽人大代表 文章写得真是大大的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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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5-20 14:4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柴大官人说:“洪其林,卢永和作出‘撤销黄岩区政府的决定’,推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极判决,做出了权利大于法律的可笑决定”。洪、卢确实无法无天!!!怪不得柴人代发威:洪卢“庸官”,“早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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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5-20 14:4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法官可以将路南土地当作路北判,但路南土地永远在路南,这个证据永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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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5-20 14:43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土地涉案”非难断,
移花接木假作真,
糊涂官司民气愤,
事实说话来澄清,
水落石出现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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