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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十不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本报讯(通讯员 牟璐意)为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推进效能建设,根据《国家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六项禁令》等有关规定,
经局党组研究,黄岩区行政执法分局制定队伍建设“十不准”制度。
内容包括:
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不准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三、不准吃拿卡要、聚敛财物;
四、不准漠视群众、打击报复;
五、不准作风粗暴、态度蛮横;
六、不准敷衍塞责、办事拖拉;
七、不准铺张浪费、相互宴请;
八、不准值班脱岗、会议缺席;
九、不准擅离岗位、举止不端;
十、不准上班娱乐、影响形象。
该“十不准”制度,将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督促全体人员自觉遵守。
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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