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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一天早上7点左右,周明(化名)在嘉定区嘉戬支路附近使用弩枪射杀流浪犬只,因未射中目标,周明将射出的药剂针遗留在现场。附近居民齐天(化名)见状捡起散落在地的药针剂,上前与周明理论,在争执过程中齐天不慎被含有琥珀胆碱成分的针刺中头部倒地死亡。近日,嘉定法院判决周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2年3月起,周明为非法牟利,采用弩枪加装含琥珀胆碱成分的药剂针的方式在上海市宝山区、嘉定区、江苏省等地多次射杀犬类后贩卖。在射杀犬类的过程中,周明也并未对散落各处的含有琥珀胆碱药物的药剂针予以回收。案发当日,周明驾驶轿车在本市宝山区、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等地,已射杀流浪犬只十余条。
琥珀胆碱原名氯化琥珀胆碱,系骨骼肌松弛药物,该药使用可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经鉴定,被害人齐天系琥珀胆碱中毒死亡。
案发后,周明拨打110报警,并与他人将齐天送往医院抢救。公安机关接报后至医院将周明抓获。法院审理期间,周明家属也对齐天的死亡进行了一定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已触犯刑律,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周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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