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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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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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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判 后 答 疑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系[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原告曹相光、张奋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xx、xxx,[不包括xx]系作出[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广人民法院判后答疑的精神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特提出判后答疑申请。
请求事项:
认定事实违法,依据与裁定组成人员不当,要求释明原因与依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2012年7月15日11时10分,收到<国内特快专递EY025180250CN>你院的,[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
认为:
一,《行政裁定书》中认定;“•••••被告黄岩区司法局以“信访”形式[具体实质行为?],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回复并不违法”??????。
足见被申请人,滥用司法机关的特有权力,掺和其中支持被告,“掩护永宁公证处章xx等,包庇郏xxx、何xx、郏xx用己死曹宝顺之名诈骗其房产违规”的公证行为。
故意柜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的规定。与法律赋于司法审查职责,是否相符?
二,被申请人明知,本案代书记员xx,在制作《庭审笔录》中故意玩忽职守,大量篡改漏落原告代理人的当庭呈述。因申请人经过一天半时间的校对,无法认可此《庭审笔录》。
《行政裁定书》用此“废件”作裁定,与法是否相符?
三,申请人在校对《庭审笔录》时,因xx故意违规,影响案件公正,依法提出申请要xx回避。
审判长无视公民权利,遮丑隐恶不履行法定职责。仍让xx在《行政裁定书》上署名,是否与法相符?
故申请人,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申请你院安排公开当众答疑释明。
因本申请与上诉法定期限密切相关,希望你院在上诉期限前给予答复,如若延误上诉期限将顺延。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此件由<国内特快专递邮件>EI432631193CN2012年7月15日17时寄该院立案庭收。
7月16日10.58时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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