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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 云)一名打工女子为报复老板,竟然放火烧厂,造成损失170万余元。昨天下午,椒江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放火案。
张艳玲是安徽人,今年34岁,小学文化。11年前,23岁的她在椒江葭沚街道一家塑料厂打工。张艳玲说,她领的是计件工资,每个月只有八九百元,可其他的工友却有1000多元。张艳玲心里不平衡,向老板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张艳玲和老板发生了矛盾。她说,老板以她做的产品质量不好为由,要扣她工资,还给她开了张罚单。张艳玲找老板理论无果,决定报复老板。
2001年7月12日,张艳玲买来打火机。第二天凌晨2点,她从员工宿舍出来,窜至该厂仓库,用打火机将仓库内的泡沫箱点燃。火烧起来后,她将打火机扔进火堆后逃走。火灾致该厂被烧毁,经估价,损失有170万余元。
放火后,张艳玲逃至洪家的老乡家里,借了300元,后逃到福建。之后,她又跑到安徽结婚生了个女儿。去年12月14日,张艳玲被抓获归案。今年3月8日,张艳玲被椒江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张艳玲一上庭就哭了,她说当时年轻不懂法,不知道火会烧那么大,非常后悔。最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赔偿被害人损失170万余元。
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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