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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两份决定书 (八)
到今天,我们己陆续公布了七篇关于”大树下土地案”的事实真相的主要部分,我们是以事实确属的原始证据为基础的,是经得起检验的.而黄岩果品公司提供主要二份伪造的”入社清单”和一份真实的仅涉及房屋座落之531平方<<购置房屋合约>>.他们在高人的指点下,抛出了一条所谓证据链:51年.54年购地7.212亩(没有购房契约)一一>57年送还农业社(假造了二份”入社清单”,以此证明购地7.212亩)一一>63年购置房屋收回土地.(购买占地531平方的房屋.收回了7.212亩土地).黄岩区政府和法院认为这条证据链是认同并加以判决.7.212亩土地归果品公司所有.2013年台州市政府在复议时,却不认同这条证据链,开点时51年,54年购地不清,大树下村提供”三陈”在大树下没有土地不可能有果品公司购买”三陈”土地2.2亩的事实.57年7月份”入社清单”中所购王申贵.王大申土地1.734亩确实不在争议土地内.第二链中,从57年土地入了社,62年贯彻<<六十条>>时大树下已将土地实行了”四固定”.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1995年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相关法律: ‘实施<<六十条>>时确定的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并结合果品公司没有任何审批,登记手续和双方合约,决定撤销黄岩区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今天我们将公布黄岩区(2013)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和台州市政府(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见附件).供浙江.台州.黄岩网民阅读.开展论谈 .果品公司说我们不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网友说我们农民无赖!我们不计较.因为你们没有搞清实际情况.事实是高院确实在2011年作过终审判决.判决中还时责令黄岩区政府重作调查决定的,所以有黄岩区政府(2013)1号文件一一>台州市政府(2013)25号文件一一>台州中院(2014)2号判决,现在还在浙江省高院审理,即使省高院作出不利我们的再次判决,我们还有再审和抗诉的权利,还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权利.最后还要当地政府作出土地确权的决定.我们是否是无赖,让最后的事实说话.在我们浙江为什么还有杀人犯也有冤的呢? 敢问路在何方?就在脚下.!
黄岩西城大树下村委会
201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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