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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难辨了。最好双方都要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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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了 发表于 2018-12-28 12:44 楼主拿了钱,目的达到了。 卫挺公司叫他打电话给“坛主”删贴。 “坛主”不给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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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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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遗落城 发表于 2018-12-28 10:24 现在你觉得一目了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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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遗落城 发表于 2018-12-28 10:24 那请问楼主为何要删帖子??不要告诉你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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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了 发表于 2018-12-28 10:13 (楼主发的:首先你心知肚明、警察算全部工资减去我借的剩下4800,4800-800=4000你答应的。警察走了你又说算错了,多给我8天的工资了。你说带我去警察局,我打电话给警察,你叫你儿子把钱给我了。现在说诈骗你。帖子我已经打电话给你给我的电话号码叫他删帖子,他们删不删不关我的事了。而且我没有贪你家什么小便宜,实话实说。你们想怎么评论随你们? 到底谁对谁错,不是一目了然的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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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遗落城 发表于 2018-12-28 08:03 服了,服了!说不过我,就开始说什么顶帖子?你看你从一开始就是在怼别人厂,有没有客观公正的看待?这是其一。第二,以为自己很懂法,一直在发什么劳动法之类的,你要是牛逼,你全篇背呀?第三,我要是水军,我会直接怼楼主,跟你有毛关系呀?不要一天到晚发一些傻逼的话?还多读书呢?我看你是没长脑吧!自己是水军,还非得把自己的身份塞给别人?你说我服不服你?你要顶帖子,那就顶呗!跟我有什么关系!本来早就不想看这帖子,就因为你,我跟你杠上了,你牛逼什么呀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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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是会变的 发表于 2018-12-25 05:26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有什么好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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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了 发表于 2018-12-27 20:44 行啊! 那这个贴子就不要沉了,让广大黄岩论坛的朋友都看看,到底谁对谁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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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遗落城 发表于 2018-12-25 11:22 哈哈哈,那我觉得你涉嫌欺诈,你觉得我在判决你吗????判不判觉觉对不是一个人一家厂就可以说的算的,到底谁是水军自己清楚!!我就是看不惯你一直揪着一边不放,就是反驳你,咋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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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梦遗落城 于 2018-12-25 11:24 编辑 服了 发表于 2018-12-24 17:34 新手上路,您好! 网友都知道你是水军! 要多读书,多学法! 定性”此人的行为已触及到诈骗行为“,这还不算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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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殇 发表于 2018-12-24 13:42 首先你心知肚明、警察算全部工资减去我借的剩下4800,4800-800=4000你答应的。警察走了你又说算错了,多给我8天的工资了。你说带我去警察局,我打电话给警察,你叫你儿子把钱给我了。现在说诈骗你。帖子我已经打电话给你给我的电话号码叫他删帖子,他们删不删不关我的事了。而且我没有贪你家什么小便宜,实话实说。你们想怎么评论随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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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人家工厂说了,不信自己就去那里看嘛,什么口口声声的证据,自己不去看,又在这里瞎讲,最讨厌这种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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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笑死我了!真不知道上一楼怎么想的,人家工厂什么时候又裁定人家了,也没有说要审判之类的话!这家伙不会脑子理解力有问题吧?估计是个水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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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殇 发表于 2018-12-24 13:42 我只是打打酱油的! 劳动者维权可以打电话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电话:12333,劳动监察会公平公正的处理! (再者此人的行为已触及到诈骗行为): 你一个办厂的,就可以把”劳动者“判决了? 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你就可以定性”此人的行为已触及到诈骗行为“? 就是你口口声声说的公安,有充足的证据,措词也是”涉嫌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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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是这样的,报警是此员工自己所报,警察来了,总要给出证据吧!再者此人的行为已触及到诈骗行为!我想公安机关应该要管的!至于你问我公安什么部门?就像我问你一道数学题里有什么数字?本厂不必向你具体交代什么!再者我想提醒你,你跑题了!且我问你:你真的知道事情的原委吗?你看了录像记录吗?你看了物证吗?你问了人证?如果没有?请你不要再这样无理取闹?你如果真的关心此事,你就应该来本厂,看证据,事实胜于雄辩!而不是在这里东打一枪西打一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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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梦遗落城 于 2018-12-24 13:29 编辑 望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找劳动监察、发劳动法规定也需要负责?) 现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此事做出调查? (公安哪个部门负责?你知不知道这样说,对公安有负面影响啊?企业和员工的劳动纠纷是劳动部门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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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网友疑问:此人乃是正式员工,聘用时双方约定:干完一年,工资3000元/月结算,如中途员工单方面结束辞职,那么工资为2000元/月,其本人是在自己单方面的情况下解除合约,因为自己想跳槽,本公司不会干涉他人自己的选择,但按照之前的合约规则,应按2000元/月结算工资,此做法符合当初双方的协议;此事本厂其他所有员工都知晓,如网友们不信,可以到本厂查询。且本厂具有监控录像系统,其中就有此人的日常表现,本厂比谁都清楚,公安机关也都会查看,如网友们真的很想表达一下言论,那么请先至本厂看了物证,监控,询问任何一名其他员工,因为没有搞清事情的原委,单方面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行,是极其不负责的的行为!至于有网友所发表的部分劳动法条款,我方并未违反,同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一个月的工作天数,此员工并未达到,那是不是不该付以报酬。至于照片的像素,一是为了保护其人的隐私,二,如果你真是个有心人,那么你应该可以看到一大片空白之处!此为其缺勤所导致。清楚的实物以交给警方查看。这不该是本厂该受到的抨击之处!还是那句话,我们有物证,有监控录像记录,有人证!我们只是不想造成太多的负面影响!谢谢网友们的关心,望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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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梦遗落城 于 2018-12-24 11:15 编辑 服了 发表于 2018-12-24 1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