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24400
注册时间2014-7-8
在线时间 小时
金币
魅力
- 积分
- 34
|
我的时间宝贵,本来是不屑搭理你这号的。。但为了不让你再继续诋毁国家机关,为了广大网民不再继续被你等误导。我来说说真相:
2001年12月5日,当事人曹宝顺(曹相光之父)将其中巷的拆迁房的补偿安置权利,以高出拆迁办现金补偿额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一方当事人郏威成。当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曹宝顺将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就郏威成,并出具委托书。同时与郏威成一道将内容为安置权转让的委托书交到了拆迁办。之后拆迁办补偿的房租费都由其子曹相光送交给另方当事人郏威成。2005年当时人曹宝顺死亡。
时至2008年,当事人之义子曹相光以其父当年的安置权转让行为侵害了他的继承权为由上告到黄岩法院。其理由为母亲于2000年死亡,其母亲享有该安置房一半的产权,母亲死后他可继承一半的遗产。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1、曹宝顺与曹相光在再安置权利转让前2天即2001年12月3日签订了经公证的分家协议,明确了拆迁房的产权归曹宝顺,因此曹宝顺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安置权转让当日曹宝顺的个人账户进账11万元,郏威成的个人账户提款11万元,与转让款吻合。3、法庭向拆迁办调取了委托书。4、当事人郏威成向法庭提供了转让协议、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以及安置权转让时的中间人(曹宝顺弟弟)的谈话录像资料。等等一系列证据组成了一整套证据链,足以证明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