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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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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2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昨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法院一审认定,刘长春因为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多家房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证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房产公司老板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

  今年4月27日,刘长春被仙居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赃款38万余元、美金1万元以及受贿房屋一套所得赃款币80万元,上缴国库。

  上诉期内,刘长春提起上诉,称其有罪供述均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作,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而且本案存在明显的管辖问题,要求宣告其无罪。同时,检察机关也以仙居法院对其指控刘长春受贿的其中4笔没有认定或部分没有认定属于错误、导致量刑偏轻为由,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长春的受贿事实,除了20万元系侦查机关事先掌握外,其余均系刘长春主动供认在先,相关证人求证核实在后,而且刘长春在侦查阶段对原判认定的每一起受贿事实均作过多次供述并自书了交代材料,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足以认定刘长春受贿事实。刘长春及其辩护人称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其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证据。

  对于管辖问题,台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法律对受贿达到多少数额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本案指定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无违法。

  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台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仙居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台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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