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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两个文件剖释
<<大树下土地案>>(十)
2000年3月1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0]47号<<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 “1962年9月以前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下放给乡镇.村管理,其使用的土地1962年“四固定”时固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属于<<确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其土地应确认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2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又下发[2002]437号<<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向题的复函>>:“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 “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两份复函非常符合<<大树下土地案>>的实情.黄岩桔办于1962年之前的1957年自己将土地全部给联丰农业社耕种,缴纳农业税至1962年生产队实行了 “四固定”,有些土地现在还是农民的承包田,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台州市政府认定国土办的复函是适用于<<大树下土地案>>.而桔果公司以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依据,以黄岩桔果办事处不是农业生产社的社员,故尔不存在 “土地入社”问题为由加以否认国资部的文件之规定.更奇怪的是这种不符合法律的奇谈怪论竟然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纳加以引用,“本案不符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的带地入社情形”.用56年的“示范章程”来推翻2000年和2002年国土资源部的文件,是权大还是法大呢?无独有偶,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70年代,在我们大树下大队土地入社不光发生有黄岩桔办将土地送绐联丰生产社入社的事.还有其他原持有座落在大树下土地入社的事例.有位叫陶美富的原籍孝友乡下林人,在大树下买有土地,当时他全家迁居宁波市务工,当上了工人,他当然不是我们联丰生产社的社员,然而在1956年陶美富却将1亩多土地入了社,至62年其土地也实行了“四固定”.不是农业社社员,不存在土地入社的理由是站得住脚的,那文件中何来的 “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1962年以前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下放给乡镇.村管理,其使用的土地”,那何来的桔办自己提供的 “入社清单”.此等不顾事实的奇谈怪论,枉法判决,现在还是农民的承包田,法院作出 “不存在入社. <四固定>”的判决,我们农民能服吗?有法律可依吗?有公正可言吗?
黄岩西城大树下村委会
201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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