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查看: 2965|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投稿征文] 浙江男子蒙冤被判死刑 入狱后遇见真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1-10 0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核心提示:近期网上流传着一个关于浙江高院制造第二起赵作海案的帖子,称浙江慈溪长河镇垫桥村民吴大全因蒙冤入狱,并未杀人的吴大全在狱中撞见真凶,但浙江高院为隐瞒冤案仍以窝藏罪继续关押吴大全数年。此案主审法官杨灵方所受处罚仅是被扣点2分,这一处罚与迟到3次相同。

如果蒙冤入狱后,吴大全未在狱中撞见真凶,那么,并未杀人的他,将要在高墙内消耗掉至少20年的时光。

幸运的是,二审被判死缓的他,在狱中撞见元凶。真凶主动坦白,真相得以大白于天下。

浙江高院

确认网帖爆料

10月底,一则题为《浙江高院制造第二个赵作海案》的帖子,出现在国内一些知名网上社区、微博上。

网帖称,当时浙江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名叫杨灵方,现任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冤案发生以后,主审法官杨灵方受到的处罚只是被扣点2分,而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到的处罚完全相同。

知情人透露,浙江高院相关领导发现帖子后,专门要求浙江省公安厅“缉拿发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国家秘密”。随后,在许多网站,帖子皆莫名其妙地“打不开了”。奇怪的是,浙江省有关部门既没有出来“澄清”,也没有“承认”。浙江高院是否“制造了死刑冤案”,一时成为一个悬案。

10月27日,记者赶赴浙江,对此事展开调查。

“确有此事。”浙江高院宣传科张兴平告诉记者,“但主审法官杨灵方因公外出不在办公室,所以不能接受采访。”张兴平转述杨灵方的话说:“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

一审死刑

棺材都准备好了

2006年9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吴大全和史毕幺买好了次日去广州的火车票。随后,吴大全和朋友告别。当晚“有点喝高了的”吴大全回到出租屋时,已是凌晨时分。

那天晚上,垫桥村桥头商店的店主沈秀云被人砍死在店内。

睡梦中的吴大全被史毕幺的电话叫了起来,出去后,史毕幺说自己杀人了,“把桥头商店的老太婆砍死了”。史毕幺告诉他,9月3日晚,他和陈全(真名班春全)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借着酒劲儿,预谋抢劫。

第二天一早,吴大全到史毕幺同在垫桥村打工的二叔史文学家取了300块钱。随后和史毕幺到余姚搭上了去广州的火车。

在火车上,史毕幺向吴大全详细讲述了他的作案过程,并告诉吴大全,砍沈秀云的刀被他扔到了小桥旁边的水井里。

2006年9月7日,慈溪市警方将史毕幺和吴大全抓捕归案。归案后,史毕幺由于是未成年人,被另案处理。

2007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蹊跷的是,吴大全从未承认过“杀人”。开庭时,他大声喊:“我没有杀人。”但法官未给他申辩的机会。

宁波中院在判决书中说:“吴大全虽未准备犯罪工具,也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但其积极实施抢劫,又指使未成年同伙将被害人杀死灭口,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只有初中文化的吴大全,以为判处死刑后,立马就拉出去枪毙,所以,他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而远在贵州老家的母亲,也为儿子准备好了棺材和寿衣。

冤案得以昭雪“实属巧合”

在律师帮助下,吴大全上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吴大全死缓。

2007年8月17日,吴大全被送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经历“屈打成招”,一审丢命,二审保命之后,吴大全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班春全。此时,班春全已因为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判处死缓。

“你自首吧!”这是吴大全见到班春全后说的第一句话。

2009年10月14日,浙江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两周后,高院下发裁定书,撤销关于吴大全死刑和死缓的一、二审判决书,发回宁波中院重审。

吴大全死刑冤案在浙江省公检法系统引起很大震动,但有关部门下发内部通知,不准接受媒体采访。按照网帖说法,吴大全冤案发生后,浙江高院为避免吴大全释放后向新闻界申冤,竟然以其他罪名继续关押吴大全。

吴大全的死罪没了,“活罪难免”。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窝藏罪对吴大全提起公诉。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

8月10日,吴大全假释出狱,被法院安排到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打工”。一个死刑冤案,将以这种方式了结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10-11-10 09:09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18:}幸好他可以碰到真凶   不然就真的太冤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0-11-12 10:3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以后还能相信谁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0-11-12 12:2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内鬼----------败类              所谓的法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2-9-28 14:0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2-10-7 00:09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AlwaysOnline 发表于 2012-9-28 14:05

你要走尼姑路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2-10-9 23:3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法律面前  公正算什么  退一步海阔天空  跟政府斗只有死路一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2-10-10 10:5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