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查看: 197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图说黄岩] 曝光!黄岩公布3起违法案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8-22 1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今年以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全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着力打击无照经营、无明码标价、整车质量超重、认证违法、假冒三无、加装、改装、拼装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曝光一批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

01

台州市黄岩某电动车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1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市黄岩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作出罚没款2.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称重,发现型号为TDT23313Z、TDT23302Z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存在整车重量超重的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开展抽检,并查封了店内同批次共计11辆电动自行车。经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测,两种型号被抽检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6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从无锡某销售有限公司购进8辆TDT23313Z和3辆TDT23302Z的电动自行车(裸车,不含电池及充电器),并分别以2300元/辆、2000元/辆的价格放于店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4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杨某销售非法改装的
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3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辆某品牌型号TDT946Z电动自行车与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样式不同。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入5辆同批次某品牌型号TDT946Z的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了后坐垫和后备箱,并以2000元/辆的价格置于其店内销售。经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4辆改装后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总额8000元,剩余1辆尚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坐垫和后备箱的行为导致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超重,影响刹车性能,造成潜在风险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3

毛某租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7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毛某租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车2辆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移送线索,称当事人出租给骑手的电动自行车经过非法改装。经查明,当事人毛某于2024年4月份以105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电动自行车,又以80元/套的价格购进2套护杠配件,并自行将护杠配件加装至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将上述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投放至外卖站点,以240元/月的价格租赁给骑手。至案发,尚未租赁出去。

当事人将擅自改装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黄岩市场监管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