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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
①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②下列格式条款为无效的“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https://mp.weixin.qq.com/s/LbXj1mwg0VWKUfroV_xm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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