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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深夜跨省送未成年人盗窃网约车司机共同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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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5 1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近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司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事情得从2023年说起。王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一天深夜,王某第一次接到了乘客小明和小华的订单,经简单交流,小明主动添加司机王某微信,称以后再找王某接送,并答应给王某高额车费。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小明多次微信联系王某,让王某接送其和小华自宁海县出发到达黄岩、路桥、温州龙港等地,并约定车费。王某亦同意多次接送,并等待小明、小华“办完事情”后将他俩送回宁海县。后被店主发现后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小明、小华到达黄岩、路桥、温州龙港等地后,多次通过溜门撬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共盗窃价值共计1.5万余元的香烟、二手手机等财物。

小明和小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王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曾问及司机王某,接送时是否知道小明、小华的盗窃行为?王某称,小明、小华虽未明确告诉其二人前去盗窃,但其本就存在怀疑,加之小明、小华每次都是半夜打车,凌晨三四点返回,且出去的时候是空手,回来的时候均携带有香烟等财物。还有一次小明因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关了一天,后王某称自己主观上是知道小明、小华前去盗窃,只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开车接送他们拿车费,并没有实际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又未参与分赃,自己应该没什么风险。

检察官认为,司机王某为了赚取高额车费,在明知小明和小华前往目的地盗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接送服务,虽然没有参与分赃,但其行为对小明和小华的盗窃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已经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故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对广大网约车司机来说,扩大收入来源的渠道很多,但切莫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否则自己也难逃法律制裁,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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