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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年人虽然已满法定退休年龄,可体力和精力却并不输给年轻人,在退休后仍继续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余热。可如果不幸遭受人身损害,因治疗和休养减少的工作收入能否一并主张赔偿呢?
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退休后的芦某从事着力所能及的临时劳务,可因一场车祸,芦某支付了医疗费不说,还影响了经济收入。
【案例始末】2022年4月4日,谢某驾驶其妻子李某名下的轿车,行驶至椒江章安街道某处村路时,与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芦某受伤,两车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损毁。经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交警部门认定谢某与芦某对上述交通事故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芦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谢某驾驶的轿车因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向芦某预付了部分医疗费1.6万元。
芦某住院治疗10天,不仅花费了若干医疗费,其在石材加工企业从事的临时劳务也不得不停止。出院后,芦某要求谢某、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谢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芦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2周岁,不能证明其具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故不认可其提出的误工费请求。芦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芦某提供的工作证明、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凭证,结合其从事劳务工作时的工友及雇主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芦某虽年满60周岁,但仍陆续从事临时劳务,且有相应的工资收入。虽然芦某劳动时间不固定,收入不稳定,但综合事故发生前后芦某的身体状况、劳动性质及近3年工资收入情况,法院酌定按每天14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同时,结合医疗诊断证明书载明的休息时间,依法确认芦某的合理误工损失为12600元。
【法官说法】误工费是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是判断误工费是否产生的主要依据,受害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法院对误工费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60周岁以上的人退休后被返聘或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工作的情况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超过退休年龄、靠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取报酬的老年人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维护了老年人的就业权益,对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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