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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空调安装作业,竟然转了三手,最终因为一名安装工的死亡,闹上了法庭。最终,区人民法院判决楚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7688.29元,龙祥家电(化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6147.15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叶某在G电器公司购买了中央空调,并当场与售后人员约好上门安装的时间。作为G电气公司空调安装业务的承接商,龙祥家电将该工程转包给楚某,楚某又将当天的安装单转给了安装工小李。同月28日,安装工小李及其父亲老李来到叶某房屋的施工现场,开始安装中央空调。同月31日中午12点左右,老李在三楼安装时不慎坠落摔至一楼,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于是,小李一家将G电器公司、龙祥家电、楚某、叶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2588.58元。
法庭上,四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该对老李的死亡承担责任,说法各不相同。
叶某认为,自己与死者不存在任何劳务雇佣关系,仅与G电器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安装工自身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叶某觉得自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
G电器公司则认为,公司的售后主体是龙祥家电,龙祥家电在公司备案的安装工均有空调安装资质,公司则是将叶某家的空调安装单派给龙祥家电,从未向小李及其父亲提供过空调安装工作,故不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楚某则认为,由于当时龙祥家电派给他的两个安装项目时间冲突,就把叶某家的安装单给了小李,并且已经将转单事宜通知到龙祥家电的工作人员,作为介绍人也没有从中获利,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龙祥家电则认为,小李跟楚某均不是其员工。他们跟楚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接到G电器公司的派单后将叶某家的空调安装单发包给楚某,之后是楚某叫小李去安装,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空调安装工作,系以工作成果作为交付标的,故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首先,G电器公司将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龙祥家电,与龙祥家电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其次,楚某和小李都是独立的安装工,龙祥家电与楚某、小李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龙祥家电将安装单交于楚某承接,故可以认定龙祥家电与楚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楚某将实际安装工作交于由小李完成,故小李是最终承揽人。小李邀请其父亲老李参与共同施工,考虑其父子关系的利益关联性,故可以认定为共同承揽人。
龙祥家电在接受G电器公司的空调安装工程的承揽业务后,应当安排具备安装资质的员工进行施工,但其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作业资质的楚某承接,存在选任过失。楚某接受龙祥家电的承揽业务后,又将业务转由不具备相关作业资质小李承接,也存在选任过失。小李接受空调安装工程后,与老李一同前往安装,两人均不具备安装空调的相关资质,且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叶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G电器公司将空调安装工程发包具有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不存在选任过失,无需承担责任。龙祥家电、楚某均存在选任过失,但由于龙祥家电系专门从事售后服务的市场主体,其注意义务高于楚某,故应当适当多承担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楚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龙祥家电承担25%的赔偿责任,剩余责任由原告方自负。
最终,区人民法院判决楚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7688.29元,龙祥家电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6147.15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龙祥家电、楚某提起上诉,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空调安装属于高处作业,也关系着使用过程的安全,其安装需要具备一定制冷专业基础知识、电气安全基础知识和空调器安装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
本案中,龙祥家电将空调安装单转给没有资质的楚某,楚某又转给同样没有资质的小李,小李跟其父亲老李明知自己没有资质,仍然接下了空调安装单,并未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工作,最终酿成惨剧。
夏日持续高温,是空调安装维修行业最繁忙的时候。安装维修单位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合理调配时间;从业人员务必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作业时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设备,避免酿成悲剧;定作人或雇主也要在作业前对工人行业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对自己对他人充分负责。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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