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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犬,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规范养犬,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近日,黄岩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张女士骑车回家途中,被没拴绳的大狗吓到,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受伤,狗主人被判赔偿21万元。
2018年11月19日早上8点,天气晴好,张女士骑着电瓶车回家,途经黄岩某村道时,突然一道黑影扑了过来……
“我仔细一看,是一条大黑狗,一直冲着我嚎叫。惊吓中我急忙闪躲,电瓶车一晃,我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上,左脚还摔伤了,站都站不起来。”回想起当天的事,张女士还是心有余悸。
事发后有人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狗主人张某的家人当场垫付了12080元医药费,并将张女士送医治疗。
张女士住院治疗了23天,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要求狗主人张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但双方未能谈拢。近日,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张某辩称:“我的狗并没有扑倒撕咬你,当时民警提出让我的家人先带你去医院,到时按交通事故处理。”张某认为是张女士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与他饲养的狗没有因果关系,不愿承担责任。
黄岩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看,公安部门的接警单详细记载报警内容为“狗追电瓶车,导致电瓶车车主摔倒,人受伤”;派出所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记录下张某家人承认“路过电瓶车一停一慢,狗就要追,她可能吓到了”。
动物致害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
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放任大狗对路人形成一定的危险,导致张女士受到惊吓摔倒受伤,黄岩法院判决张某应负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没看管好自家宠物,一次赔了21万余元,这个结果是张某万万没有想到的。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张家人差点气晕过去。
法官提醒市民,养狗就要遵守养狗的规矩,外出时要仔细牵好狗绳,给狗戴好嘴套。无视规定,不负责任,如果发生意外,悔之晚矣。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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