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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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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在现有法律框架规定下,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第二款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7-01 第七条 第一款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证申领要在申报居住登记后半年以上:
国家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1-01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7-01 第十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在履行法律义务时不主动,享受公民权利时玩双标显然是理亏的。
实际工作中,居住证受理单位都是有考核要求的,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办证数量,如果你符合居住登记6个月的基本要求,你没有条件,受理单位也会为你创造(放宽)条件受理,但是在申报居住登记这个义务你都不履行,那何来刁难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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