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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深夜翘班约“顺”桃,不慎溺亡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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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0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夜班期间偷溜出来与好友一起到田里“顺”桃,不料失足滑入池塘溺亡。死者家属将涉案村委会、就职公司和好友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为这起意外事故担责。日前,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相约“顺”桃一人不慎溺亡

“90后”的小夏在我区一家模具公司上班。去年7月17日凌晨,小夏夜班,跟好友小方聊着天,聊着聊着触动了肚子里的馋虫,当时正值桃子上市季节,两人一拍即合,准备去田里“顺”些桃子尝尝鲜。当即,小夏翘班溜出跟小方一起来到新前街道一村庄,瞄准了一块田地趁着夜色开始动手。突然小夏不慎滑入田地中央的池塘。此时,小方慌了手脚,找来木棍试图将小夏拉起,想呼救又碍于眼下身份是个“贼”,多次施救无果后便报警求助。待警方赶到时,小夏已溺水身亡。

该池塘系当地村民汲水灌溉农田之用,占地约20㎡,水深约三四米,周围未设有防护栏、警示牌和路灯,事发后该池塘被填埋。

村委会、公司和好友被诉担责

小夏的意外溺亡,对他的父母来说犹如晴空霹雳。小夏的父母认为,虽说小夏是自身失足溺亡,如果当时好友小方劝阻了这起“顺”桃事件,或者事发后采取有效施救措施,小夏可能还有生还的机会;如果事发池塘设有安全防护措施,任何人经过都不会受到人身损害的威胁;如果就职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小夏也不能够随便外出,这场悲剧可能就会避免。

悲痛之余,小夏父母找到事发当地村委会、模具公司和小方讨说法,多次协商未果。去年年底,小夏父母将涉案村委会、模具公司和小方诉至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65.63万元。

谁为这起意外溺亡埋单

村委会辩称,涉案池塘位于菜地正中央,供村民灌溉之用。没有路通往池塘,正常人不会走到池塘。法律没有规定,为了小偷的安全,村委会应提供照明和防护设施。本村民风淳朴,现小夏之行为有污民风,村委会故将池塘填埋。村委会保留追偿的权利。

模具公司辩称,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小夏是擅自离岗外出,没有跟公司管理人员请假,公司不应担责。

方某辩称,事发后他已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了公民的职责。

法院:自担主责,好友酌情担责25%

村委会、方某、模具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三被告是否需要对小夏的意外溺亡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夏因偷摘农作物不慎滑落水塘溺亡,事实清楚。小夏作为心智成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实施的是违法行为,没有充分预见“半夜无照明视线不清、雨后路滑、环境不熟悉”等危险因素,也没有小心谨慎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故小夏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小夏溺亡的水塘是自然形成,该水塘位于涉案村地界内,系该村村民灌溉所用,村委会作为水塘所有者和管理者应负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仅限于在对水塘资源的正当合理用途之内,不能苛求村委会采取“架设防护栏、警示牌、照明灯”等措施帮助偷摘农作物者防范安全风险。故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夏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须担责。

小方作为和小夏一起偷摘农作物的同伙,未充分预见到实施偷盗行为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劝阻小夏实施危险的违法行为。在小夏滑落水塘后,也未第一时间采取行之有效的救助措施,故其对小夏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经过,酌定小方承担小夏死亡造成损失的25%,即28.61万元。小夏在本案事故中死亡,其父母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损害,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小方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为宜。

模具公司是小夏工作的企业,但小夏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公司无法限制小夏的人身自由,也无法提前预知小夏外出后可能从事危险的活动,事故也发生在公司管理区域之外,故模具公司并无管理瑕疵,对小夏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须担责。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小方赔偿给原告小夏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0.6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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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10:3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怎么还有这种家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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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11:49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小方摊上这种事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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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15:19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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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08:1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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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3 13:5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很公道  看来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跟南京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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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4 13:4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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